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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釋法|忽視施工安全,老板賠錢又獲刑!

    發布時間:2022-09-14 17:43:53    來源:甘肅政法網

      近日,金昌市金川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忽視施工安全造成工人死亡的重大責任事故案件。

      案情回顧:2019年3月,被告人張某某從王某某手中承包了某商場隔墻拆除、拉運等零活。在施工過程中,張某某臨時雇傭李某某、趙某某、劉某某三人至該商場二樓進行隔斷墻體拆除作業。李某某負責砸墻,趙某某、劉某某負責清運垃圾。施工期間,墻體突然坍塌導致李某某死亡、趙某某受傷。經應急管理局調查認定,張某某作為拆墻施工承包方,未與王某某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對施工現場安全檢查不到位,未能對存在的安全隱患及時督促整改,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事故發生后,被告人張某某自首到案配合公安機關調查,賠償死者李某某親屬及傷者趙某某經濟損失共計60余萬元。

     

      法院審理:金川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作為對生產、作業負有管理職責的責任方,用人失察;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未對現場作業人員進行安全風險告知,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負事故重要責任。據此,金川區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張某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法官說法: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建筑工程在施工過程中最重要的就是生產安全,施工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安全生產各項規定,時刻將安全生產放在第一位,警鐘長鳴。安全意識淡薄,終究是要付出代價,尤其是發生了比較重大的安全事故,法律還會追究刑事責任。

     

      法條鏈接:重大責任事故罪?!缎谭ā返?34條第1款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處理危害安全生產刑事案件若干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認定“造成嚴重后果”或者“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對相關責任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ㄒ唬┰斐伤劳?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

     ?。ǘ┰斐芍苯咏洕鷵p失100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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